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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
2023-09-27 10:4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 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 40 号令)、《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强化学风建设责任实行通报问责机制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聊城大学东昌学院从事科研、教学和学术活动的教职工和学生。

第二章 基本学术规范

第三条 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并自觉遵守以下学术规范:

(一)学术研究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引证的公认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时,应注明转引出处。

(二)合作研究成果应按照参与者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合同约定的除外;合作研究的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均应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三)在对自己或他人的成果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全面掌握国内外资料、数据基础上,进行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四)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应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坚持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五)对于在国家相关部门立项的重大科研成果,须在论证完成后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向新闻媒体等公开公布。

(六)在科研及相关活动中牢固树立保密意识,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条 下列学术不端的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包括授意(或指导教师默许其指导对象)、指使、协助、包庇(包括明知学生在学位论文或公开发表的论文中有抄袭行为而不指出)他人进行有违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在科研活动过程中违背社会道德,骗取经费、装备和其他支持条件等科研资源;故意干扰或妨碍他人的研究活动等行为。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调查程序及要求

第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负责评估学院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推进学院学风建设,具体调查评判学术道德方面的问题。

第六条 举报人可向学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举报。学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在受理举报和调查、处理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一)学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实名举报、投诉材料后应及时向学术委员会汇报。学术委员会对举报情况进行讨论,并请事件相关部门列席,决定是否实施正式调查。如实施正式调查,应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调查小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

行调查认定。调查小组成员由学术委员会委员、学风端正、具有学术权威的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必要时可聘请校外专家共同调查。举报人、被举报人有权申请相关利害关系人回避。

(二)调查小组在 15 个工作日内客观公正地提出调查意见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及时提交学术委员会。如有特殊情况,可向学术委员会申请延长调查时间。

(三)学术委员会在以上调查工作基础上进行审议,提出处理建议,同时,应视情况将处理建议通知举报人与被举报人,并听取举报人、被举报人的意见。根据学院相关管理办法,责令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四)当事人对学术委员会的处理建议有异议的,可在7个工作日内向学术委员会反映,学术委员会组织复议,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五)参与调查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应就调查和处理情况严格保密。

第五章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

第七条 对教职工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学院视情况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处分。

(二)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以及造成影响程度,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1.在人员录用环节,对曾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一般不予录用;对提供虚假材料而获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一经发现并查实,直接解聘。

2.在职务(职称)晋升、岗位评聘、评优评先、考核评估等环节,有关部门应认真审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的情况。对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并视情节轻重,决定停止其一次直至永久申报资格;对已获得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职务(职称)资格或荣誉予以取消或建议取消。

3.在科研项目申报、科技成果奖励、科研荣誉奖励等环节,对已认定的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视情节和后果严重程度,决定取消今后一至三年科研项目、成果奖励或荣誉奖励的申报资格,并对已获得的项目、奖励等予以取消或建议取消。

第八条 对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一)对学生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应视情节和后果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查看、开除学籍的处分。

(二)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三)除上款处分外,附加下列处理:

1.在校期间,本学年内不得参与各类奖励评选;已获基本奖助学金者,停止发放基本奖助学金。

2.毕业离校后被发现的,依情节给予相应的追加处分,并视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六章

第九条 本办法由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聊城大学东昌学院

2016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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